第四部分違反群眾紀律案例
六十六、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吃拿卡要
違紀案例:關某,中共黨員,某鎮(zhèn)國土資源所負責人。2018年2月至2021年4月,關某利用職務之便,長期違規(guī)向前來辦理建房手續(xù)的村民收取工本費、復印費等費用共計20余萬元,并全部用于個人消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紀律提醒:刁難群眾、吃拿卡要行為,是指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利用職務便利,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行為。
該行為具體表現(xiàn)為,為管理服務對象辦理事項時故意拖延不辦,想方設法出難題、設障礙、使絆子,使本來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和條件順利辦理的事項遲遲不能辦結,卡住群眾辦事的“脖子”。密切聯(lián)系群眾是我們黨的最大政治優(yōu)勢,黨章規(guī)定黨員要“堅持黨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做貢獻”。這是黨的群眾紀律最根本的要求和體現(xiàn),而“吃拿卡要”是“四風”問題中的典型陋習。一些公職人員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把公權力異化為“私權力”,把服務人民群眾的義務當作管理人民群眾的特權,甚至借機以權謀私,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應當予以禁止?!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案例中,關某作為一名基層黨員干部,本應將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然而其卻利用職務之便,人為設置關卡門檻,巧立名目向群眾伸手,損人利己,將群眾的錢財據(jù)為己有,這種對群眾吃拿卡要的“微腐敗”,既是違反群眾紀律的行為,同時又是違法行為,應予嚴肅處理。
法規(guī)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負擔;
(二)違反有關規(guī)定扣留、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三)克扣群眾財物,或者違反有關規(guī)定拖欠群眾錢款;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
(五) 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
(六)其他侵害群眾利益行為。